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土地銀行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上訴人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貳拾陸萬零叁佰肆拾壹元,折合銀元肆拾貳萬零壹佰壹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陸仟叁佰零叁元,折合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零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莊玉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魏芝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