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9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9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九一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執聲字第一0五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誣告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誣告等罪,經本院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法官李淑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秀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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