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五О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輔佐人甲○○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壹年捌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涉犯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依法訊問後,認為所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殺人未遂罪、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項重傷罪及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妨害公務罪等罪嫌重大,且因所涉犯之罪係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難以進行審判,故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裁定予以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八月十七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洪榮家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寰瑛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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