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49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第一審判決,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8年2月23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士傑
法官陳杰正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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