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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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5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2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誣告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甲○○因犯誣告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法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附表:
┌───────┬─────────────┬─────────────┐│編號│1│2│├───────┼─────────────┼─────────────┤│罪名│幫助詐欺罪│未指明犯人誣告罪│├───────┼─────────────┼─────────────┤│宣告刑│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刑法第171條第1項│├───────┼─────────────┼─────────────┤│犯罪日期│96年12月初某日│97年4月10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關年度及案號│度偵字第12061號│度偵字第17510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桃簡字第1981號│97年度桃簡字第3458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7月11日│97年12月17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桃簡字第1981號│97年度桃簡字第3458號││決├────┼─────────────┼─────────────┤││確定日期│97年8月6日│98年1月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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