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9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925號
97年度易字第217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葉元俊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唐中興法官楊舒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書記官陳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