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小字第353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小字第3537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李建德
       廖本凱
被   告  潘亭丹
被   告  潘時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0,260元;及自民國106年4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6年
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書記官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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