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六七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對違禁物聲請宣告沒收(九十四年度聲沒字第一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壹級毒品海洛因肆包(含袋共計壹點壹參公克,其中海洛因淨重零點參壹公克,空包裝袋總重零點捌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之聲請書所載。
三、經核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四包(含袋共計一點一三公克,其中海洛因淨重0點三一公克,空包裝袋總重0點八二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一份在卷可稽,其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是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俞秀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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