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法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法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法字第29號聲請人甲○○
即財團法人 陳趙樹 公益慈善基金會董事長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陳趙樹公益慈善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陳趙樹公益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修正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為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計1條,補充變更修正如附表所示,並經報請主管機關內政部核備在案,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聲請意旨,業據其提出內政部95年6月28日內授中社字第0950701225號函、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議記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為證,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補充變更如附表所示修正後捐助章程之規定,與財團法人陳趙樹公益慈善基金會設立精神並不相違背,且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本件聲請修正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古振暉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7月26日
書記官陳展榮附表:
財團法人陳趙樹公益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現行條文│├─────────┼─────────┤│第十條本會董事會│第十條本會董事會││每年召開二次,必要│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時得召集臨時會議。│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議。會議由董事長召││並任主席,須有過半│集之並任主席,須有││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對於議案之表決,│開會。對於議案之表││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決,除法令另有規定││,以出席董事過半數│者外,以出席董事過││同意行之。但對章程│半數同意行之。但對││之修訂及不動產處分│章程之修訂及不動產││之決議,須經全體董│處分之決議,須經全││事過半數以上出席,│體董事過半數以上出││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上決議,並報經主管│二以上決議,並報經││機關核備後施行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