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0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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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0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00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春典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春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春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22日判處有期徒刑4月、108年9月18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108年12月3日判處有期徒刑7月,於109年3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
0年9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於108年9月18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108年12月3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109年1月22日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109年3月21日送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0年9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20810號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9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208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張毓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判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方怡雯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