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5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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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0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2053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王宏穎 被告葳寶寶資源回收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章 和被告 曾信嘉
曾銀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兩造約定就本件借款及連帶保證債務涉訟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約定書第15條(見本院卷第7、9頁)可憑,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葳寶寶資源回收有限公司(下稱葳寶寶公司)邀同被告 陳章和 、曾信嘉、曾銀敏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分別借款(新臺幣)3,000,000元、5,28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均自民國104年3月10日起至107年3月10日止,均自借款撥付日起,以1個月為1期,依年金法按期平均攤還本息,最後1期按實際餘額計付,利息按原告公告月定儲利率指數分別加碼年利率3.62%、2.62%機動計息,且前開利率調整時,均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如未依約清償,均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自本金到期日或利息應繳息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加計10%,逾期在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借款利率加計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葳寶寶公司於105年3月18日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依約定書(一般約定條款)第5條第2款之約定,被告葳寶寶公司喪失期限利益,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被告陳章和、曾信嘉、曾銀敏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台中商業銀行借據、個別
商議條款、約定書(一般約定條款)、台中銀行催告書、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戶-本行往來客戶明細表、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簡易資料查詢等件為證,互核相符。被告對於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審酌原告所提上開證據資料,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
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再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經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自應負清償責任。
㈢綜上,原告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為36,838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五、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書記官吳華瑋附表:
┌──┬────┬──────┬──────┬──────┬───────┐│編號│產品│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利息計算方式│違約金計算方式│││││││││││││││├──┼────┼──────┼──────┼──────┼───────┤│1│借款│1,293,607元│1,293,607元│自105年4│自105年5月││││││月10日起至│11日起至105││││││清償日止按週│年11月10日││││││年利率4.85%│止,按左開利率││││││計算之利息。│10%;自105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付。│├──┼────┼──────┼──────┼──────┼───────┤│2│借款│2,232,130元│2,232,130元│自105年4│自105年5月││││││月10日起至│11日起至105││││││清償日止按週│年11月10日││││││年利率3.85%│止,按左開利率││││││計算之利息。│10%;自105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