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425號原告 陳雅欣 上列當事人請求扶養費等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扶養費部分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求遷讓房屋部分未據陳報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訴訟費用,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並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書記官李培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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