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08號聲請人甲○○
樓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一)債務人就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不得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處分;(二)就債務人甲○○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但上開不動產之抵押權人提出執行名義,就抵押權擔保之債權聲請強制執行,則不在此限,惟其餘債權人之強制執行程序仍應予停止)。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月收入為新台幣(下同)47,700元,但每月應支付房貸18,000元,中國信託銀行理財透支貸款5,000元,土地銀行每月還款7,000元及小孩每月托兒所費用14,000元,以及小孩及自己之生活開銷費用,收入不敷支出,始不得已而毀諾,且聲請人並已於九十七年八月間向最大債權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請前置協商,惟遭該銀行以聲請人已參與過九十五年度之無擔保債務還款協議為由而予以退件,聲請人實處於進退兩難之境地,爰聲請本件之更生程序,並為避免債權人個別性債權回收,導致債務人之財產散逸,並為維持債權人間公平受償,並確保債務人經濟生活之重建,是以聲請對債務人財產(即在光華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可得支領之各項勞務報酬、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及聲請人在苗栗竹南郵局之存款)之保全處分及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
三、經查,本件債務人之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前曾因債務人積欠275,553元及自96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而聲請對債務人之薪資請求扣押收取,及對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進行拍賣。而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之聲請,業經本院執行處以97年5月19日新院雲97執文字第10233號執行命令,命第三人光華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上開債權範圍內扣押債務人薪資債權三分之一,並交由債權人收取,其後本院並於九十七年十月七日再核發移轉命令。就不動產之執行部分,嗣台灣土地銀行雖撤回執行,惟已由併案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聲請繼續執行,本院並已定於九十八年二月五日進行第一次拍賣程序之情,已據本院調取本院九十七年度執字第一0二三三號事件卷宗查明無訛。惟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項係規定法院裁定開始更生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是於法院裁定准予更生程序前,除非別有緊急或必要之情形,債權人依法得為強制執行之權利應不受影響。而本院97年度執字第10233號強制執行事件,對於聲請人之薪資債權所為強制執行係限於聲請人每月應領之薪津及年終、考核、績效獎金及其他獎金在三分之一範圍內,尚難認有影響到聲請人所需之必要生活費用支出,且更生程序主要係以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之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作為更生方案之償債來源,是法院於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應無停止債權人對於聲請人薪資債權強制執行之必要,又因聲請人在苗栗竹南郵局之存款數額甚少之情,亦有上開執行事件卷宗內之台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送到院之資料在卷可查,故本院認為此部分亦無停止執行之必要,是聲請人此揭部分所為保全處分之聲請,尚無理由。至於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部分,因債權人已聲請強制執行中,本院執行處並已定九十八年二月五日進行第一次拍賣程序,已如前述,茲因不動產之價值較鉅,影響債權人受償範圍亦大,且為防杜聲請人之該財產減少,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並確保債務人經濟生活之重建,爰斟酌實際需要,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已於98年1月14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書記官曾柏方附表:
┌─────────────────────────────────────────────────┐│97年度消債更字第308號財產所有人:甲○○│├─┬───────────────────────┬─┬─────┬──────┬────────┤│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新竹市││新興││1992│建│284.40│10000分之711│││├───┼────┴───┴───┴──────┴─┴─────┴──────┴────────┤││備考││└─┴───┴───────────────────────────────────────────┘┌─┬──┬───────┬───┬─────────────────┬────┬─────────┐│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樣主要├───────────┬─────┤││││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建物門牌│料及房││要建築材料││││號│││屋層數│合計│及用途│範圍││├─┼──┼───────┼───┼───────────┼─────┼────┼─────────┤│1│3040│新竹市○○段│住家用│7樓層:84.11│含陽台9.31│全部│││││1992地號│、鋼筋│合計:84.11│、共用部分││││││--------------│混凝土││3041建號及││││││新竹市○○路63│造、7││一切附屬建││││││8號7樓│層││物││││├──┼───────┴───┴───────────┴─────┴────┴─────────┤││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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