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80號原告 蘇如亮 參加人兼前一人訴訟代理人 蕭文賢 前原告與被告 陳秀鳳 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即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後得增加之分配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1,7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書記官李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