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570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炳楠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第一審判決(102年度易字第570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102年8月5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淑惠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