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移調字第10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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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移調字第1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移調字第109號聲請人 張寧容 複代理人 黃文章 律師聲請人 張峯榮 聲請人 張正叡 前列張寧容、張峯榮、張正叡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郁婷 律師前列張寧容、張峯榮、張正叡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柏諭 律師相對人有限責任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鄭慶玉 訴訟代理人 連桂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日期轉換■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__年催字第__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日期轉換■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書記官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