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210號原告 游輝正
余玉霞 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偉亮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爭艷 間因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新臺幣三千元裁判費,但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而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書記官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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