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份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22號上訴人即被告 蘇久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阜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97年度訴字第22
2號返還股份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維君
法官秦慧君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中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如欲對本裁定抗告者,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書記官陳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