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板秩字第321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
被移送人 邱瑞祥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9年7月10日新北警樹秩字第109442115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邱瑞祥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處罰鍰新臺幣
3,000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9年6月17日至109年6月18日。
㈡地點:新北市○○區○○街○○巷○○號4樓。
㈢行為: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陳述。
㈡證人 高健市 、 黃育賢 於警詢時之陳述。
㈢員警職務報告2份。
㈣密錄器畫面翻拍照片13張。
㈤109年6月17日及109年6月18日報案電話錄音譯文。
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各類案件紀錄單。
三、按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處拘留或新
臺幣12,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定有
明文。查被移送人固於警詢中矢口否認其有無故撥打警察機
關報案專線云云,然被移送人於109年6月17日晚間10時39分
許、同日晚間11時57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
打110警察報案專線,稱其要交代遺言等語,勤務中心遂於
同年月18日凌晨0時15分許請值勤員警到場查看,執勤員警
到場後按其門鈴及敲打鐵門均無人回應,因而會同消防人員
及里長高健市執行破門,被移送人聽聞聲響後開門,並堅稱
未報案,執勤員警當場告誡被移送人謊稱報案有違法之虞,
被移送人嗣仍分別於同年月18日凌晨3時8分、同日凌晨3時1
1分許再度撥打報案專線謊報自殺等情,業據證人高健市、
黃志賢 於警詢時證述明確,且有員警職務報告、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各類案件紀錄單、109年6月17日及
109年6月18日報案電話錄音譯文、密錄器畫面翻拍照片在卷
可稽,另參諸被移送人於警詢時自承其故意於109年6月18日
凌晨3時撥打電話稱要自殺,以測試警方是否會再度前來破
壞鐵門,堪認被移送人經勸阻後,仍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
專線佯稱其欲自殺,核其所為,顯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5條第4款之非行。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之手段、違反
義務之程度、上開非行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5條第4款,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施函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書記官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