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秩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板秩字第321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
被移送人   邱瑞祥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9年7月10日新北警樹秩字第109442115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邱瑞祥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處罰鍰新臺幣
3,000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9年6月17日至109年6月18日。
㈡地點:新北市○○區○○街○○巷○○號4樓。
㈢行為: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陳述。
㈡證人 高健市黃育賢 於警詢時之陳述。
㈢員警職務報告2份。
㈣密錄器畫面翻拍照片13張。
㈤109年6月17日及109年6月18日報案電話錄音譯文。
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各類案件紀錄單。
三、按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處拘留或新
臺幣12,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定有
明文。查被移送人固於警詢中矢口否認其有無故撥打警察機
關報案專線云云,然被移送人於109年6月17日晚間10時39分
許、同日晚間11時57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
打110警察報案專線,稱其要交代遺言等語,勤務中心遂於
同年月18日凌晨0時15分許請值勤員警到場查看,執勤員警
到場後按其門鈴及敲打鐵門均無人回應,因而會同消防人員
及里長高健市執行破門,被移送人聽聞聲響後開門,並堅稱
未報案,執勤員警當場告誡被移送人謊稱報案有違法之虞,
被移送人嗣仍分別於同年月18日凌晨3時8分、同日凌晨3時1
1分許再度撥打報案專線謊報自殺等情,業據證人高健市、
黃志賢 於警詢時證述明確,且有員警職務報告、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各類案件紀錄單、109年6月17日及
109年6月18日報案電話錄音譯文、密錄器畫面翻拍照片在卷
可稽,另參諸被移送人於警詢時自承其故意於109年6月18日
凌晨3時撥打電話稱要自殺,以測試警方是否會再度前來破
壞鐵門,堪認被移送人經勸阻後,仍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
專線佯稱其欲自殺,核其所為,顯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5條第4款之非行。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之手段、違反
義務之程度、上開非行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5條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施函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書記官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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