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5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858號原告 謝郁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台灣北區辦事處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台灣北區辦事處、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逾期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第1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所提起訴狀未記載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台灣北區辦事處、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 爰依 上開規定裁定命其補正。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書記官楊筱惠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