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65號原告 葉碧雲
葉極 葉光輝 葉欣 共同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複代理人 何佳臻 被告 葉來萬
葉來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0月2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書記官馬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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