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59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59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5918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陳永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捌仟叁佰陸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陳永祥於民國92年1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343,000元整。①其中158,363元整,民國92年1月23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②其中170,000元整,民國94年12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最高以新臺幣170,000元整為限。按年息18.25%固定計算之利息,每月結算乙次,並於約定之每月最低應付款繳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00%)截止日之翌日直接計入借款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金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00%計付。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328,363元整,及自上述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1591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15│陳永祥│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8363元││2月09日起││點七一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17│陳永祥│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0000元││6月27日起││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15│陳永祥│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逾期違約│││8363元││2月09日起││金新臺幣參佰元。│├──┼────┼─────┼──────┼──────┼────────┤│002│新臺幣17│陳永祥│││無│││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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