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7年度台附字第1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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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附字第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行使變造私文書等罪附帶民訴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七年度台附字第一七號上訴人即原告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兼代表人甲○○上訴人即原告乙○○○○、 卡其他 、 史賓塞 與吞那MAF公司HigbergerKaki法定代理人 肯尼斯 K.Hu被上訴人即被告丙○
波 土力克 Char丁○○Rober戊○○AnnL昆JohnOu己○○等事務所(Bronson,Bronson&McKinnon)兼上列一人代表人g○Sheld被上訴人即被告庚○Mary
亞當Erik 邱巴克 等聯合律師事務所(Chubbuc,Chubbuc,Blew&Cu兼上列一人代表人h○○Gary被上訴人即被告辛○○Antho
壬○○AnnM癸○○Paul
子○Edwar丑○○Antho寅○○Micha柯林法律事務所(Collier,Shannon,Rill&Scott)上列一人代表人 史考特 Willi被上訴人即被告卯○Micha
辰○○○Robi巳○○Willi
午○Micha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DHLTaiwanCrop.)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曾安雄 住同上被上訴人即被告柯林法律事務所(Collier,Shannon,Rill&
Scottaka)代表人飛弄Patri被上訴人即被告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U.S.InternationalTrade
Commissio法定代理人米勒Marcia被上訴人即被告未○○○○事務所(Schagrin&Associates)代表人 西加寧 Roger被上訴人即被告申○○R.Al
酉○○Jeffe美國商務部(U.S.A.DepartmentofCommerce)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戴雷Willia被上訴人即被告美國國際貿易協助陪審團委員會(UnitedStates
Courtof法定代理人 迪卡羅 Domin被上訴人即被告戌○○等聯合事務所(Mcguire,Woods,Battle
&Bothe,兼代表人i○(HowardFeller)住同上
j○○R.Ke
k○Dionl○○John被上訴人即被告亥○○三世Joh
天○○H.Sl地○○○設台北市○○○路○段○○○號上列一人代表人 王必立 住同上被上訴人即被告宇○○○Chin代表人王必立住同上被上訴人即被告加州律師通訊(CaliforniaLawyer)代表人阿爾曼Marc被上訴人即被告加州律師雜誌(CaliforniaBarJournal)代表人阿爾曼Marc被上訴人即被告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Baker&McKenzie)代表人賣肯雷John被上訴人即被告博欽法律事務所(PerkinsCoie)代表人 陳錦隆 住同上
班森Tara被上訴人即被告宙○Paul
余天琦 住同上博正法律事務所設同上兼上列一人代表人m○○住同上被上訴人即被告路案承審檢察官(94上聲議2378)
吳案承審檢察官(95上聲議1074)住同上胡案承審檢察官(94上聲議4293)住同上玄○○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設同上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楊隆順 住同上被上訴人即被告黃○○住同上
A○ 楊豐卿 住同上B○○住同上 蔡炯 燉住同上C○○住同上D○○住同上E○○住同上F○○住同上G○○住同上H○○住同上I○○住同上J○○住同上K○○住同上L○○住同上M○○ 劉延村 住同上N○○住同上O○○住同上P○○住同上Q○○住同上R○○住同上S○○住同上T○○住同上U○○住同上V○○住同上W○○住同上X○○住同上Y○○Z○○住同上a○○住同上b○○住同上c○○住同上d○○住同上e○○f○○住同上 李玉卿 上列上訴人等因甲○○自訴被告等行使變造私文書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七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五年度附民上字第五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原告甲○○不服原審法院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而提起上訴,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洪文章
法官王居財法官郭毓洲法官黃梅月法官邱同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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