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161號

原告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黃靜美

被告 顏明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戶籍地為新北市○○區○○里○○00○00號,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足見本件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位於新北市三芝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訴訟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周玉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