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217號上訴人 孫麗卿 被上訴人 章國民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民事鳳山分庭審判長法官楊富強
法官吳芝瑛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