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1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609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郭正明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之執行指揮(100年度執更字第199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㈠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郭正明(下稱受刑人)因檢察官於未經
本院100年度聲字第720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前,即逕行發出執行指揮書,嗣於本院上開裁定確定後再行補發第二張指揮書以更正並註銷前一執行指揮書,因此造成減刑即縮短刑期之假象,因而致受刑人無辜連續兩次遭受扣除累進處遇分數共計78分,致使受刑人權益嚴重受損,有失公平合理。此為法院與檢察官之作業程序差異所衍生縮短刑期之假象,若能於本院上開裁定確定後,檢察官再發出指揮書,即不可能有所謂的「縮短刑期」之假象發生。況此計算方式係依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20條之規定:「受刑人遇有減刑,縮短刑期而應調整類別時,其已抵銷之責任分數,應按其比率依本條例第19條之規定予以換算。」然受刑人並無減刑之事實,僅因法院作業程序流程先後次序問題,則需蒙此冤屈,確難令人折服。
㈡受刑人第一次被扣除30分,係於民國(下同)100年1月10日
檢察官未經法院裁定定執行刑前即逕發執行指揮書執行刑期為15年,嗣經法院裁定定執行刑為14年8月後,檢察官再於同年3月2日發出執行指揮書更正並註銷前一執行指揮書,因無15年刑期之存在,何來縮減刑期之情形;第二次係於同年4月11日亦未經法院裁定定執行刑前之逕發執行指揮書執行刑期為32年8月,嗣經本院上開裁定定執行刑,檢察官再於同年6月10日發出執行指揮書更正並註銷前一執行指揮書,仍因無32年8月刑期之存在,並無縮短刑期之假象,受刑人因此前後兩次共被扣除78分,是檢察官之指揮執行在未經法院聲請定執行刑即先行發出執行指揮書,此瑕疵容有糾正及研議之空間,並檢具法務部矯正署100年8月10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000118616號函正本1份為證,為此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云云。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疑義或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若判決主文並未諭知主刑、從刑,係因被告不服該裁判,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而上級法院以原審判決並無違誤,上訴無理由,因而維持原判決諭知「上訴駁回」者,縱屬確定之有罪判決,但因對原判決之主刑、從刑未予更易,其本身復未宣示如何之主刑、從刑,自非該條所指「諭知該裁判之法院」(最高法院79年臺聲字第19號判例參照)。又按「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確定後,與確定判決有同等效力」、「抗告人係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4年度執更戊字第120號執行指揮書聲明異議,該指揮書所據者為原審94年度聲字第868號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則抗告人向原審聲明異議,依上開說明尚無不合」(最高法院92年度臺聲字第60號、96年度臺抗字第20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綜觀受刑人之聲明異議意旨,該聲明異議狀雖針對本院100
年度聲字第720號定應執行刑之刑事裁定為之,惟依據其狀載內容以探求受刑人聲請意旨之真意,可知係指摘表示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執更字第1990號執行指揮書聲明異議,而該執行指揮書所據者為本院100年度聲字第720號定應執行刑之刑事裁定,揆諸上揭法條規定及最高法院判例、判決意旨,本件受刑人之聲明異議,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㈡本件受刑人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涉犯如附表編號
1至2、3至4、5至6及7至9所示各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決罪刑確定,其中如附表編號3至9之罪,前後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以100年度聲字第217號刑事裁定就如附表編號3至6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3年2月,本院嗣以100年度聲字第720號刑事裁定就如附表編號3至9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2年確定,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執緝字第1075號及100年度執更字第1990號等2張執行指揮書執行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100年度聲字第720號刑事裁定1份在卷可稽。
是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執緝字第1075號及100年度執更字第1990號等執行指揮書所為之指揮執行命令,係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就如附表所示各別符合定應執行刑之案件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並據以接續執行之,並非由檢察官任意指揮,亦無採取不利受刑人之方式執行等情事,對受刑人之既得權利並無減損,難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有何不當之情形。
㈡另受刑人提出法務部矯正署100年8月10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0
00118616號函1份,質疑其執行期間因該刑期屢屢變更致其累進處遇分數無故遭受扣除,影響其權益而無從救濟云云。然觀該函「說明二、三」已載明:「按受刑人於執行期間,因刑期變更辦理更刑時,監獄應依犯次、刑期及級別等重新認定其責任分數,並應參照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20條及法務部71年1月23日法71監字第957號函等規定,核算已抵銷之責任分數;且於辦理更刑時,均應依檢察官所開立之執行指揮書為據…台端因犯毒品等罪,原執行有期徒刑3年,98年5月15日入監執行,嗣先後更刑,合計刑期曾於100年之1月10日變更為15年、3月2日變更為14年8月、4月11日變更為32年8月,最近於6月10日再次更刑為23年6月,故臺中監獄於100年4月份及7月份,二度因刑期變更減少,而參照上揭法規辦理,即於台端所在級別(第四級),依刑期變更前後之新舊類別責任分數,就已抵銷之責任分數,按比率予以換算(簡稱乘新除舊),致該已抵銷之責任分數隨之相對減少,此乃必然之結果…」等語,是依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20條之規定:「受刑人遇有減刑,縮短刑期而應調整類別時,其已抵銷之責任分數,應按其比率依本條例第19條之規定予以換算。」及法務部71年1月23日71法監字第0957號函意旨可知,本件受刑人於執行期間,因刑期變更辦理更刑時,依上揭規定及法務部函釋意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本應依犯次、刑期及級別等重新認定受刑人之責任分數,並依據刑期變更前後之新舊類別責任分數,就已抵銷之責任分數,按比率予以換算之(即乘新除舊之方法),此屬依法對受刑人為之,經核並無不當,惟該部分更刑之換算方式是否合理及適當,係屬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有關獄政管理之措施,自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無涉;且該換算之規定既有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76條之1授權法務部制定其施行細則之依據,自符合法治國原則之「明確性原則」之內涵,且其換算規定立法之當否,即屬立法形成自由之範疇,司法亦無從介入審查;另有罪裁判之執行,原則上本即由檢察官指揮之,故有關刑罰(主刑如死刑、自由刑、罰金刑;從刑如褫奪公權與沒收)、保安處分、其他程序之裁定(如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被告具保保證金之沒入)等,均為檢察官指揮執行之職責範圍,本件受刑人受法院有罪判決確定,本立即發監執行而受檢察官指揮之,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別符合定應執行刑之案件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致受刑人有刑期變更之情形,本屬當然,因而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20條之規定調整受刑人之責任分數,亦屬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依法行政之結果,是受刑人認為係因法院與檢察官之作業程序差異所衍生縮短刑期之假象致有損其權益云云,實有誤會,併此說明。
五、綜上所述,聲明異議意旨雖指摘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惟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僅於發生裁量瑕疵之情況時,法院始有介入審查之必要,本件檢察官對於上開執行之指揮,依照如附表所示判決所定之應執行刑並接續執行之,並無不當或裁量瑕疵之情形,揆諸上開說明,受刑人異議之聲明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胡文傑法官周瑞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婉菁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7.6.15│97.6.15│98.05.1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97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98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3414號│第3414號│第2095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151號│98年度上訴字第151號│98年度訴字第2102號││實├──────┼──────────┼──────────┼───────────┤│審│判決日期│98.01.21│98.01.21│98.07.31│├─┼──────┼──────────┼──────────┼───────────┤│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151號│98年度上訴字第151號│98年度訴字第210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03.16│98.03.16│98.08.2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臺中地檢100年度執更││備註│││字第670號(98年度執字│││││第11427號)│││││編號1至4已定應執行刑│││││13年2月│││││執行中(99.11.15至│││││113.01.14)│└────────┴──────────┴──────────┴───────────┘┌────────┬──────────┬───────────┬───────────┐│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年(共5次)│有期徒刑7年6月│├────────┼──────────┼───────────┼───────────┤│犯罪日期│98.05.12│(1)98.01.16│98.05.09││││(2)(3)98.04.30│││││(4)98.05.07(5)98.05.09││├────────┼──────────┼───────────┼───────────┤│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18│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2095號│636、20738號│18636、20738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2102號│98年度訴字第3576號│98年度訴字第3576號││實├──────┼──────────┼───────────┼───────────┤│審│判決日期│98.07.31│99.05.25│99.05.25│├─┼──────┼──────────┼───────────┼───────────┤│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98年度訴字第2102號│98年度訴字第3576號│98年度訴字第357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08.24│99.09.21(撤回上訴)│99.09.21(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臺中地檢100年度執更│臺中地檢100年度執更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執更││備註│字第670號(98年度執字│第670號(100年度執字第│字第670號(100年度執│││第11427號)│299號)│字第299號)│││編號1至4已定應執行刑│編號1至4已定應執行刑│編號1至4已定應執行刑│││13年2月│13年2月│13年2月│││執行中(99.11.15至│執行中(99.11.15至113.│執行中(99.11.15至│││113.01.14)│01.14)│113.01.14)│└────────┴──────────┴───────────┴───────────┘┌────────┬───────────┬───────────┬───────────┐│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轉讓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16年│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98年2月間某日│98年3月間某日│98.05.1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3623號│13623號│13623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1943號│99年度上訴字第1943號│99年度上訴字第1943號││實├──────┼───────────┼───────────┼───────────┤│審│判決日期│99.12.30│99.12.30│99.12.30│├─┼──────┼───────────┼───────────┼───────────┤│判│案號│100年度台上字第1131號│100年度台上字第1131號│100年度台上字第113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03.10│100.03.10│100.03.1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備註│3794號│3794號│3794號│││編號5至7已定應執行刑18│編號5至7已定應執行刑18│編號5至7已定應執行刑18│││年│年│年│││執行中(113.01.15至131.│執行中(113.01.15至131.│執行中(113.01.15至131.│││01.14)│01.1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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