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89號

債權人 紀家容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倪澤康 之繼承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補正被繼承人倪澤康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均勿省略)及其

  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均勿省略)。

  又其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有無選

  任遺產管理人等事件(請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院查

  詢)。㈡陳報倪澤康之繼承人姓名及住所地址為何?㈢請具狀

  更正本件聲明為債務人應於繼承遺產範圍內連帶清償(參照

  民法第1153條第1項)㈣陳報利息起算日為何?」,此項裁定

  已於114年1月14日送達於債權人所在地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仁化派出所,於同年1月24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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