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7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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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1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72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佩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6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佩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佩玲前犯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2年10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為103年3月18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張國忠法官林源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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