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7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17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71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玉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執聲付字第6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玉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玉玲因詐欺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
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2年10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7月5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林源森法官廖純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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