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11年度馬小字第10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馬小字第101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李宜靜

詹博堯

被告 陳正盛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馬小字第101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王政揚

書記官吳天賜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捌佰陸拾參元,及就其中新臺幣

貳萬玖仟捌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一一一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第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參萬捌仟捌佰陸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吳天賜

法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天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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