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39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馨琳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信仁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專案補償款超過新臺幣5,000元之依據。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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