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4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477號聲請人香港商微覺視檢測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軒兢 代理人 楊嘉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1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書記官黃巧吟┌────────────────────────────────────────────────────────┐│附表:104年度除字第47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聯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建│103年10月5日│250,925元│CI0000000││││司 蔡茂禎 │北分行│││││├──┼─────────┼─────────┼───────────┼─────────┼────────┼──┤│002│聯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建│103年10月5日│1,448,975元│CI0000000││││司蔡茂禎│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