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8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8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858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李玖芳 債務人潘俞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略以:債務人與債權人簽立現金卡消費性信用貸款契約(帳號000000000000),詎未依約繳款,仍積欠如主文所示數額,爰狀請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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