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8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886號債權人台東縣鹿野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彭及綱 債務人 邱光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貳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依上開金額,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六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依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八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以上開利息,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六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依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八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依上開金額,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六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依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八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以上開利息,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六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依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八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9年5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00,000元整分二筆撥款:
1.債務人借款270,000元,借款期間自99年5月18日起至104年5月18日止,每1個月1期,分60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2.債務人借款30,000元,借款期間自99年5月18日起至104年5月18日止,每1個月1期,分60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利息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規定之利率年息1.5%計付,利率調整時同意隨同調整。貸款逾期時,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份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目前基準利率為2.746%)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部份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本金改按本會基準利率(目前基準利率為3.34%)加年利率2.5%機動計息(目前年利率為5.84%),逾期利息以同標準加二成計收違約金。
(二)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
(三)債務人應於每月18日繳付本息,上開二筆借款分別自99年10月18日及100年1月18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約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
四、債務人得於本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