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養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9號聲請人 顧進丁 上列當事人聲請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終止聲請人顧進丁(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 顧連發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65年10月2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顧進丁為顧連發之養子,因養父顧連發業於民國65年10月2日死亡,生母 陳秀英 、生父 羅清發 亦先後於84年7月26日、97年7月29日辭世,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聲請人與養父顧連發間之收養關係等語,並提出收養人及聲請人生父、生母除戶謄本、被收養人及其弟 羅進財羅進昌 之戶籍謄本、本生家庭對被收養人返歸本家意見書、印鑑證明等件為證。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顧進丁為顧連發之養子,顧連發業於65年10月2日死亡,聲請人之生母陳秀英、生父羅清發亦先後於84年7月26日、97年7月29日辭世,又聲請人之弟羅進財、羅進昌對於本件終止收養,均表示同意等情,有收養人及聲請人生父、生母除戶謄本、被收養人及其弟羅進財、羅進昌之戶籍謄本、本生家庭對被收養人返歸本家意見書及印鑑證明在卷可按,並經聲請人之弟羅進財、羅進昌到庭陳稱希望聲請人回復本家等語明確(參見本院100年2月24日調查筆錄)。綜上,聲請人之養父顧連發既已死亡,且聲請人聲請許可終止收養關係,亦查無顯失公平之情形,依首揭說明,自應予許可。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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