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6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林君玫 相對人即債務人 鍾小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叁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一日起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略以:債務人與債權人簽立現金卡契約(帳號000-00-000000-0),後參加公會債務協商毀約,尚積欠如主文所示數額,爰狀請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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