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509號原告 葉淑英 被告 張峻豪 兼法定代理人 張建德
陳惠霞 被告 張峯豪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2月9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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