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9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9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98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松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秀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泰誠發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9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件支付命令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