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87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877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0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877號聲請人 陳怡婷 上列聲請人陳怡婷因與相對人 林建佑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怡婷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本票(票號:WG0000000號)原本一件。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