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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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773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楊博聖 上列原告與被告僑輪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6,30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書記官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