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竹小調字第1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竹小調字第1184號聲請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鄒文東 之繼承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具狀補正相對人鄒文東之繼承人之姓名年籍、身分證字號、正確送達住址及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9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鄒文東之繼承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未提出相對人鄒文東之繼承人之姓名年籍、身分證字號及正確送達住址,是聲請人之起訴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訟。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林惠君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書記官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