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77號原告 吳進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於審理中擴張請求金額至新臺幣250萬元(見原告107年11月9日民事陳報補正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0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750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新臺幣5,95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1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書記官陳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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