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桃小字第80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陸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一五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出六個月以上者
,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維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編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