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25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紹榮選任辯護人呂郁斌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172、5057、5265、7317號)及移送併辦(109年度偵字第100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紹榮自民國壹佰零玖年拾壹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蔡紹榮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其中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2款違反保護令罪部分,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違反保護令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非予羈押,難以杜絕被告再犯之風險,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0條之1規定,自民國109年8月6日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因原羈押期間將屆至,經本院訊問被告後,審酌被告業於準備程序中對於起訴書所載全部犯罪事實坦承,佐以卷內證據資料,認被告本案於109年1至4月間涉嫌違反保護令罪達6次之犯罪嫌疑確屬重大,且被告於本案犯行前,於108年9月15日、16日已有對本案被害人呂○○以傳送訊息方式進行騷擾,而違反保護令之犯行2次,經檢察官於109年2月23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復經本院於109年5月15日以10
9年度簡字第720號判決判處違反保護令罪2罪等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判決可資參照,可見被告在已有違反保護令之行為並進入司法程序之情形下,仍恣意違反保護令6次,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違反保護令罪之虞,是被告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而被告於訊問程序中稱:希望可以新臺幣(下同)3萬元具保,讓我去處理工程及租屋處搬遷的事情等語,辯護人則以:被告已了解不能違反保護令,違反保護令會被羈押,被告遭羈押至今5個月已有所警惕,目前尚在等待家事法院的開庭通知等語為被告辯護,考量羈押前之工作、生活受影響而無法自行處理,乃係一般羈押中被告均會面臨之狀況,參酌被告自108年9月間以訊息方式騷擾被害人呂○○而違反保護令,至本案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對於被害人呂○○違反保護令之手段,自傳送訊息騷擾、跟蹤、攔阻拉扯、進而言語恐嚇,同時並有在被害人呂○○之機車裝設GPS定位器之行為達5次,可見被告違反保護令之犯行漸趨激烈,有危險性提升之跡象,且被告先前自承涉犯本案係因情緒上無法忍受家庭破碎,依其行為可知其情緒控管能力有所欠缺,被告現既與被害人呂○○正在進行離婚程序,仍有再接觸被害人呂○○之機會,甚而再引發情緒衝突反應之可能,是本院認上開羈押之必要性亦仍存在,且該羈押之必要性尚無從以具保、限制住居、定期報到等方式替代,或命被告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1條各款所示約制條款以有效約束被告。準此,因本件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被告應自109年11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薏伩
法官黄筠雅法官林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書記官邱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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