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基小字第3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基小字第3609號原告海洋大學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一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書記官王佩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