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交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原告乙○○被告丙○○
綠野觀光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被告因96年度交易字第63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楊皓清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書記官彭筠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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