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勞安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審勞安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勞安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明大輝有限公司被告兼代表人劉震嘉被告 廖朝宗 上列被告共同選任辯護人 戴慕蘭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偵字第2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明大輝有限公司、劉震嘉、廖朝宗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陳銘珠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書記官鄭仕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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