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勞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76號原告 趙建民 訴訟代理人 湯金全 律師
湯詠瑜 律師被告京城財經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爐堂 訴訟代理人 陳志傑
陳冠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指定民國112年1月12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本院將於上開期日依職權傳訊證人 楊鴻興 、 洪振發 、 鍾建雄 ,被告並應提出原告申請加班費之證明到院。
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勞動法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書記官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