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230號原告東元水電行即 林東保 原告與 黃建彰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53,9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424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書記官劉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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