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16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0000000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97年10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
11月17日以裁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
裁定業於97年11月30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在卷為憑,其
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楊建新